处罚情况:翔安区局内厝中队对其涉粉尘污染违法行为,依法立案查处,立案号:厦翔立【2023】6号,罚款金额61000元。
违法情况:工地施工过程中,有采取部分覆盖防护措施,但部分裸露黄土未采取覆盖防尘措施,造成粉尘污染。
处罚情况:翔安区局马巷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,依法立案查处,立案号:厦翔立字【2024】27号,罚款金额19500元。
违法情况:工地施工过程中,有对裸露地面进行洒水,但未及时对施工物料进行洒水喷淋、覆盖,造成粉尘污染。
处罚情况:翔安区局大嶝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,依法立案查处,立案号:厦翔立字【2023】503号,罚款金额13000元。
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、装卸作业、清理施工弃土、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,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、喷淋、覆盖、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。
存放建筑土方、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,应当及时清运;在场地内存放的,应当采取封闭、覆盖、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。
(一)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规定,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,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。
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,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,由交通运输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;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、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。
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。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、信息分类、公开属性、归集频率、使用权限、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。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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